22京资01 (185320):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 投资理财
- 2024-01-16
- 65115
原标题:22京资01 :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85320 债券简称:22京资01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4年 1月 23日
? 债券付息日:2024年 1月 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1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的利息(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2京资01。
3、债券代码:185320。
4、发行人: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5、发行总额:1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10年。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0%。
8、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
9、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间的债券利息。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2年1月24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3年至2032年间每年的1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32年 1月 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22京资01”的票面利率为3.60%,每手“22京资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6.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年1月23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4年1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6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赵及锋
联系人:王赫威
联系电话:010-83751521
传真:010-66573398
2、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艳艳、朱军、张继中、蔡恩奇、张博昌
联系电话:010-60833551、010-60837249
传真:010-60833504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常文凯
联系电话:021-68606179
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公告。
债券代码:185320 债券简称:22京资01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4年 1月 23日
? 债券付息日:2024年 1月 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1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的利息(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2京资01。
3、债券代码:185320。
4、发行人: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5、发行总额:1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10年。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0%。
8、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
9、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间的债券利息。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2年1月24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3年至2032年间每年的1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32年 1月 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22京资01”的票面利率为3.60%,每手“22京资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6.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年1月23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4年1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6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赵及锋
联系人:王赫威
联系电话:010-83751521
传真:010-66573398
2、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艳艳、朱军、张继中、蔡恩奇、张博昌
联系电话:010-60833551、010-60837249
传真:010-60833504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常文凯
联系电话:021-68606179
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