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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源水务因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4年3月6日,内蒙古证监局公告,对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简称:康源水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康源水务在2022年和2023年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涉及金额分别为13,002,919.36元和31,392,502.10元,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此外,康源水务的子公司在2023年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康源水务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控管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本文源自:金融界

康源水务因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