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服务|旅游无忧,人保相伴!
- 保险金融
- 2024-07-01
- 74046
在外游玩,总希望能多一份安心。人保推出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你我旅游无忧。
保障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旅游观光景点范围内或者娱乐场所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本项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本项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本项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因该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各分项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和各分项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本项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急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项“门诊急诊延长日数”视为15日(含)、“住院延长日数”视为90日(含)。
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或额度为限,该比例或额度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项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咨询电话:023-68866484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扫码关注“重庆人保财险”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