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量化精选混合 (006336): 关于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
- 财经新闻
- 2023-10-16
- 64118
原标题:泓德量化精选混合 : 关于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10月1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hongdefund.com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100-888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10月1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hongdefund.com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100-888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泓德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
修订前 | 修订后 |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 账户。 | |
五、基金财产保管 (四)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 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 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 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 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 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 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 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户。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 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 |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 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 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 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 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 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根据相关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 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 约定的形式,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 法规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 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二)基金投资 证券后的清算交收 安排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 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 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 日9:3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 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1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 风控资金的交收,在T+1日14:0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 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2 日交易资金的交收。如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港股通交收失败,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组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 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 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 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 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 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 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 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 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 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 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 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