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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达(002137):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原标题:实益达: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实益达(002137):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交易的科学、合理及安全,防范国际结算业务中的汇率风险,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的概念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外汇远期、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和结构性掉期等业务。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业务的交易对方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根据公司财务需要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远期外汇业务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远期外汇业务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章 外汇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外汇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外汇交易金额(指单笔或者连续12个月对同一项目投资额以其累计数计算)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下,经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审批通过后执行;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不超过5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如检查出现风险,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海外市场从事外汇交易,但交易目的及决策程序均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远期外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二)供应链采购及销售部门:是远期外汇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董秘办:负责远期外汇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业务的管理,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供应链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外币付款预测,各事业部销售部门根据销售订单进行外币收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部汇总后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外汇业务交易计划,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金融产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金融产品,并与公司确认。
(六)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金融产品交易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经办人员应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总监。
(七)财务部应对公司远期外汇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
(八)公司董秘办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公司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九)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远期外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远期外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在远期外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相关决策人员。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立即向相关决策人员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八章 外汇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的外汇交易行为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交易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若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交易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外汇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外汇交易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外汇交易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进行的外汇交易行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进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本制度生效执行后,公司《外汇交易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