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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策勒县支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

2023年12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田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和金监罚决字〔2023〕8号,中国人寿保险策勒县支公司(简称:中国人寿),其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田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策勒县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源自:金融界

中国人寿保险策勒县支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