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鑫鸿01 (152073): 2019年泰州市鑫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 投资理财
- 2023-12-25
- 74625
原标题:PR鑫鸿01 : 2019年泰州市鑫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52073.SH 债券简称:PR鑫鸿 01
2019年泰州市鑫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 2024年 1月 2日
? 债券付息日: 2024年 1月 3日
2019年泰州市鑫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4年 1月 3日开始支付自 2023年
1月 3日至 2024年 1月 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9年泰州市鑫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债券简称:PR鑫鸿 01。
3、债券代码: 152073。
4、发行人:泰州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6.7亿元整。
6、债券期限:7年期。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即在
债券存续期的第 3、4、5、6、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20%、20%、20%、20%的比例提前偿还债券本金。
7、票面利率:5.28%。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9年 1月
3日至 2026年 1月 2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1
月 3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 1月 3日至 2024年 1月 2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5.28%,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600元,派发利息为 31.68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年 1月 2日
4、债券付息日:2024年 1月 3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
定以及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年
11月 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12月 31日),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泰州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 60号文创大厦 E楼
联系人:周刚
联系电话:0523-86298185
2、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阳光大厦 8层
联系人:胡海任
联系电话:010-8836606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黄晗
联系电话:021-68606439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52073.SH 债券简称:PR鑫鸿 01
2019年泰州市鑫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 2024年 1月 2日
? 债券付息日: 2024年 1月 3日
2019年泰州市鑫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4年 1月 3日开始支付自 2023年
1月 3日至 2024年 1月 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9年泰州市鑫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债券简称:PR鑫鸿 01。
3、债券代码: 152073。
4、发行人:泰州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6.7亿元整。
6、债券期限:7年期。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即在
债券存续期的第 3、4、5、6、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20%、20%、20%、20%的比例提前偿还债券本金。
7、票面利率:5.28%。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9年 1月
3日至 2026年 1月 2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1
月 3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 1月 3日至 2024年 1月 2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5.28%,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600元,派发利息为 31.68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年 1月 2日
4、债券付息日:2024年 1月 3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
定以及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年
11月 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12月 31日),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泰州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 60号文创大厦 E楼
联系人:周刚
联系电话:0523-86298185
2、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阳光大厦 8层
联系人:胡海任
联系电话:010-8836606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黄晗
联系电话:021-68606439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