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羊股份(300740):《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投资理财
- 2024-01-06
- 90772
原标题:水羊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注: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 查阅和复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 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以下重大交易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做出决议; (十)审议属于下列情况的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以下重大交易事项:购买或者出售 |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 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和1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
司的董事: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釆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 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 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 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 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 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司的董事: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 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 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 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 |
事履行职责,并由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 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 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 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3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 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3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 其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 |
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下述交易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下述交易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 易事项的权限为: |
……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 定。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以上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风 险控制、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外担保制度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 定。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风 险控制、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外担保制度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 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按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 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 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 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 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 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 当选。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后当选。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 述内容予以公告。 |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 述内容予以公告。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 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相关公告。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删除 |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 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预案; (八)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 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九)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方案; (十)对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 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公司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删除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釆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董事会应在股东大 会上予以说明。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 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本章程规 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 删除 |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釆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 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 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 益。 (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该等 事宜作为特别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予以通过。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选。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制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职权、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 务。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 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 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如有特殊情况,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如有特殊情况,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 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 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
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 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选。 | 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 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 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 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
方式。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 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 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三)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2,000万 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超过3,000万 元。 (四)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方式。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 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 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三)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2,000万 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超过3,000万 元。 (四)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 |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 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 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 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 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 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 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 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 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